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1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国发4号文”)出台。为落实国发4号文中关于要明确继续完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财税等激励措施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3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根据通知,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通知还明确,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有关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等的认定管理办法还在抓紧制定中。
据悉,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出台。根据该文精神,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对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鼓励政策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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